
2026年8月4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代理的中核钛白(002145)投资者索赔案获得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中核钛白更名为钛能化学(维权)不影响投资者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2024年4月30日,中核钛白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相关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证监会认为: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上述行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1月30日之间交易中核钛白股票而受损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律师提示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行使合法权利,避免错过。(中核钛白维权入口)
(本文由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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